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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