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