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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