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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