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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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