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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