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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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