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