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保证按期偿还。 宗教活动场所出借款项数额较大的,应当要求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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