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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