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