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