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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