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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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