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