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