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