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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