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