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