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