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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