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