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