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