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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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