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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