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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