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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