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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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