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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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