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