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经营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经营主体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市场注册业务公示,将情况报送首次注册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三)如对市场注销存在异议,经营主体可向电力交易机构说明情况,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予以驳回或撤销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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