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市场注销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五)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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