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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