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