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四)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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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