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