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