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条

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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