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四节 备 案

第三十六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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