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