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变更或者撤回登记证: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动的;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相抵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