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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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