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