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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