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一)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
(二)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的;
(三)拟变更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
(四)拟变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