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