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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