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第二十七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