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登记证类型;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三)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四)申请用途;
(五)申请登记量;
(六)活动类型;
(七)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提交年度报告;
(四)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