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登记证类型;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三)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四)申请用途;

(五)申请登记量;

(六)活动类型;

(七)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提交年度报告;

(四)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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