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技术评审工作。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时限。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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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