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以下简称常规登记证)。对高危害化学物质核发常规登记证,还应当符合申请活动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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