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暴露情况和环境风险;

(五)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六)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适当;

(七)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八)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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