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并对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鼓励申请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数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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