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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