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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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