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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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