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未按照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