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