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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