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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