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