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