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