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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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